首先,
留置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必须建立在位于
当事人之间的合约关系之上,并且其中的某一方需要持有另一方的财产,但是这个持有行为,仅能是为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原则,合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此外,若不是依据合同或其他非法途经来占有的财产,以及并非来自对方的财产,都无法构成留置财产的要素,从而也使得留置权无法形成其效力。
其次,对于
债务人所承担的
债务,必须与其所持有的
被留置物具有紧密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是指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源于同一个
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例如,基于
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就是一种典型的牵连关系。
再者,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在债务已经到期,且存在着债务人未能履行支付义务这一法律事实的情况下。
最后,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
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定及其优先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无权自行约定留置权的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
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
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