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以及政策条款的要求,
拆迁安置房屋大致可划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因实施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需要搬迁居民所建造的配套商品住房或者以中低价格采购的商品住房;依照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被安置者如获得此类配套商品住房,其
房屋产权应归属个人所有,然而在获得上述
房屋所有权后的五年内,不得进行上市交易,因此,相应的
买卖合同需在五年期满之后,方能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并具有合法有效性。
第二种类型则是由于房地产开发等原因导致的
拆迁,拆迁公司通常会通过其他方式对被安置者进行妥善安置或者代为安排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住房(相较于市场价格)。这类商品住房与普通
商品房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属于被安置者的
私人财产,且不存在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相应的买卖合同也具备合法有效性。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拥有有限
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