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最
大股东并无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任意将小股东排除于公司之外,若欲实施此类行动,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唯一可行途径便是小股东违反了
公司章程或未履行其应有责任。在这一特定情况下,公司的其他所有股东可依据法定程序,采取相应措施,将相关股东的姓名从公司成员名单中去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
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