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向法院请求获取
证据的时效性问题,通常会依据各类证据性质的差异而有所区分。原则上讲,所有请求均需在法庭审理开始前的法定时限结束之前的七个工作日或开庭前的一周之内提交。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倘若出现新的证据或者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的特殊情形,亦可提出相应的申请。若法院未能批准该项申请,则应向当事人或其
诉讼代理人发送书面通知。如有任何疑问,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
传票、通知书和其他
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
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
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