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劳动争议问题时,
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首先,他们有权向其所属单位内部设立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
其次,若调解失败且当事一方坚持寻求仲裁解决途径,可将案件提交给相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同样,当事人亦有权选择径直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对于经由仲裁裁决的决定,如当事人对此结果仍持有不满意见,法律赋予其向具有司法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权利。
《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