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交通事故的案件当中,倘若
责任方并未对肇事车辆的价值减损作出相应的
赔偿,那么受害者可尝试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是寻求友好协商与和解。当此类事故发生之后,双方的
当事人理应就相关的赔偿事宜展开沟通和商谈,以期达成一个符合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其次是选择调节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然后由该机构负责组织调解工作,以期实现双方的和谐共处。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
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