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年满十二岁但尚未达到十四岁的少年儿童,若其触及
故意杀人罪或
故意伤害罪,且导致他人不幸离世或身体遭受极其严重的残疾,并且这一行为极其恶劣,已然达到了无法容忍和原谅的程度,经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并最终予以追诉的情况下,该
未成年人必须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