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有限责任公司内,某一位股东欲向同一个公司的其他股东进行股份转让行为时,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自由地进行转让,此过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若该股东意欲将手中的股份转让给非本公司的其他第三方,则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要求,不得擅自进行转让,否则将会被判定为
非法行为,并需征得其余股东人数过半数以上的同意方可实施。在此情况下,该股东有义务以
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有关其
股权转让事宜,并请求他们给予明确的回复。如果其他股东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三十天内未能给出任何回应,那么便可视为他们已经默许了此次转让行为。
《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