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派往用工方工作的
劳动者若遭遇意外致使身体损伤,应立即得到
用工单位的及时救助,将其送至相关
医疗机构进行诊治;而
劳务派遣单位亦须遵守法律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向当地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对于
工伤职工而言,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之后,待伤势相对稳定时,可依法申请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最后,劳动者需携带
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