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发生任何可能导致其与养父母关系解除的情况下,
收养的
未成年人是不享有权利
继承生父母财产的。但是,当
收养关系已经正式结束时,这名未成年人便自动恢复了与其亲生父母的亲子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自建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将形成与合法父母和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而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也会随之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未成年人无法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他们仍然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
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