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前妻户口尚未迁出而导致的
拆迁补偿问题,其归属应依据具体情况加以明确。需要指出的是:
1. 在涉及私人住宅的情况下,
离婚后的拆迁补偿仅仅授予
产权持有人,也就是仅向房屋的所有者提供。换言之,房产
拆迁补偿依照相关
法规仅归属于
房屋产权的一方,另一方则无权要求对此进行分割;
2. 关于公有住房,政府的政策通常倾向于为居住者提供补偿。
因此,对于那些尚未获得产权的公有住房,在离婚之后未能继续享有居住
使用权的一方,同样无法参与分割
离婚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项;
3. 至于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根据相关规定,拆迁补偿款将按照户口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