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标侵权案件中五万元人民币的自主和解
赔偿金额问题,具体结果可由涉案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充分协商决定。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严格规定,
商标侵权行为应根据受害方由于
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
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当实际经济损失无法准确衡量时,也可依据
侵权方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
赔偿额度。若前述两种方式均无法实施,那么赔偿金额则可参考该
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适当倍数予以合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
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
商标专用权,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
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
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
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
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
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