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第一类情况是指买方在具备支付房屋款项的实际经济能力方面存在不足,从而使得其在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产生了犹豫不决甚至反悔的行为。
其次,第二种情形主要表现在卖方所提供的房屋质量存在明显缺陷,借此买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申请。
此外,第三类情况则是由于在办理
房屋过户手续之前或过程中受到政策或外部因素的限制,影响到买方权利的实现,因此有可能引发买方提出
解除合同并索赔的请求。
最后,第四种情况则是发生在贷款政策变更之后,导致买方无法顺利完成
购房流程,自然也将成为买方寻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要求相应
赔偿损失的理由之一。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