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侣间发生争吵,其中一方不幸身亡的情况下,另一方并不一定会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然而是否应承担责任需考虑特定的事实情况,即依据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如果能够证明死者生前患有心脏病或是其他严重疾病,且此次争吵与诱发疾病并最终导致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联性,那么相关
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若明知对方患有
重大疾病或者在争吵过程中有
侮辱受害者的言语以及肢体上的推搡行为,从而导致对方死亡的,则可能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因争吵而导致的死亡事件,如果
犯罪嫌疑人事先并无杀害他人的意图,同时在客观上也未实施任何杀人或伤害他人的行为,那么对于死者而言,犯罪嫌疑人可以免于承担责任。然而,如果双方在主观上都存在过错,并且根据争吵的环境、言辞的激烈程度等因素的差异,
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也将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
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
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