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所确立的原则,当企业面临破产宣告之前,是允许存在
资产转移的现象。
然而,如果此等行为发生在
申请破产程序开始之日起的整整一年之内,那么
破产管理人将有权利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布此类财产转移行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在破产申请获准受理之时,归属于
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以及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直至
破产程序终了之际,由债务人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应当被视为债务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人
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的前一年内,对于涉及到债务人财产的以下几种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首先,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其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再次,对没有财产
担保的
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第四,对尚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最后,放弃债权的行为。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
倒闭和破产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当企业决定申请破产时,其相关
责任人员必须积极配合
清算小组开展
破产清算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