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
结婚前独自借贷购置房屋的情况下,其配偶有权无需与之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且对于是否选择将该房产视为夫妻双方
共有财产进行偿还亦可自行决定。
然而,若在婚后,夫妻双方使用
共同财产来
偿还贷款,那么这部分用于
还贷的资金便应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在
离婚时,双方有权对此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由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的财产,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和管理。在此基础上,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