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借关系中,当出租方和
承租方在如下特定情况下终止
租赁合同时,均不应被视为
违约行为:
首先,出租方有权在满足以下四个特定条件时,解除租赁合同并回收整栋出租楼宇或部分出租区域:
(1)
租赁协议期满,出租方按照约定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方
家庭成员增加导致居住空间紧张,可与承租方进行友好协商以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方确实拥有其他住处,且租赁房屋长时间处于空置状态,无法充分利用;
(4)承租方故意或疏忽造成所租房屋损坏,擅自更改
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
赔偿等不当行为。
其次,对于承租方来说,在租赁期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便可单方面
解除合同:(1)出租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经过承租方多次催促后,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2)出租方交付的房屋与租赁合同约定不符,严重影响到承租方对房屋的使用需求;(3)出租方已经交付的房屋存在明显缺陷,对承租方的人身安全或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4)出租方未能履行检查、维护责任,导致房屋状况恶化,对承租方的人身安全或身体健康构成直接危害。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