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结婚前由某一方支付房款首付款并登记双方姓名的情况下,该房产理应被视作双方的
共有财产。因为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任何不动产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即便在结婚前仅有一方支付了首付款,但由于其在
房产证上添加了另一方的姓名,这实际上等同于将房产的一部分
赠予给了对方,因此,该房产便成为了双方的共有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