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有关
居住权益纷争的案件中,各方
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决定是否先采取友好协商的途径谋求解决方案,共同达至共识。假如经过协商之后,仍然未能妥善解决争议的话,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司法
诉讼申请,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这类
纠纷做出公正判决。在这种情形之下,作为原告方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要求,向法院
递交详尽无遗的
诉讼请求书以及与之相关的
证据资料,并且根据被告方的数量,准备足够的诉讼请求书副本和证据副本。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
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