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遭受损伤后擅
自离开,未必一律视为
逃逸行为,须经交警部门深入调查方可给予明确定性。一般而言,
肇事逃逸被认定为以下几种情况:
1.驾驶人员主动放弃车辆离开现场,即使他已经清楚地知道发生了
交通事故;
2.案件发生后,未履行相应职责,例如
报案后未能履行在现场等候处理的义务;
3.故意提供
虚假信息,例如向伤者或其
家属提供
虚假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在司法实践中,肇事逃逸通常被定义为
交通肇事逃逸,这是指
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选择逃离现场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定
构成要件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便会触犯
交通肇事罪。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
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
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
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
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