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是否对
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
强制执行时,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
(1)若被执行的事项与配偶无关,则其名下的财产不应作为执行对象;
(2)若法院判定该
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那么被执行人的配偶也将成为
连带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