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当雇员连
续签署三份或以上相同类型的
劳动合同后,就将自动视为签署了终生劳动合同。倘若雇员本身并未明确表示拒绝签署指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他/她理应被赋予签署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也被称作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它作为调整
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形式,同时也设定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
劳务关系的基础条件。
值得强调的是,在我们国家的劳动
法规中,劳动合
同居于核心并且不可替代的地位。
其中,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商定好
合同到期日期的劳动
合同类型。当然,如果雇主与雇员能够达成共识,同样可以通过互相签署来达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是否需要进行续签,这主要还是看用人单位的决断。从商业角度来看,雇主若想保持他们的用工灵活度和降低劳动力成本,往往会倾向于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相反地,对劳动者来说,恰恰因为他们无法
保证自己能不能长期留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也就预示着他们可能缺乏较强的职业稳定性。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
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