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前
财产保全之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可依据如下规定进行:
首先,人
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诉前保全的
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时起,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其次,申请人若未能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之后的三十日内依法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那么该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解除后的保全裁定也随之失效;
最后,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依法提起
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将延续至诉讼过程之中,其
有效期具体包括:冻结被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仍可继续实施保全措施。诉前保全的必备条件如下:
1.案件必须属于给付性质的诉讼;
2.债权、
债务关系必须明确无误;
3.申请诉前保全的
利害关系人,需提供充分
证据,以证明其对被申请人享有财产上的权利;
4.由于情况紧迫,如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5.必须在诉讼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
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