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婚前购
买房产并在婚后
偿还贷款,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若双方在其他方面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则需依照此约定行事。
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如果在一方婚前签订了不动产
买卖合同,并且将其登记在自己的个人名下,同时在婚后双方共同承担了贷款的还款责任,那么在
离婚时,对于该不动产的处置问题,需要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如若协商无果,则该不动产将被判定为属于登记方所有,而登记方也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