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质押(亦称质权),即指
债务人为保障
债权人的利益而将其所持有的动产交由债权人实际控制,以此作为向债权人承担
债务责任的
担保。在债务到期无法偿还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交付的动产进行出售并优先获得相应的价款以实现其权益。
《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
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