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人
民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审结期限自案件正式
立案之日起计算,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形,可以酌情予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里所提到的普通程序,即是人民法院在处理和判决初次审判的民事案件过程中所普遍适用的程序规范。作为一种综合性较强且具备相对独立运作特点的
诉讼程序,其广泛应用于各类
民事诉讼案件中,包括原告提
起诉讼、法院接受与审查请求、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召开庭审及作出裁判等各环节的法定
诉讼步骤均包含在内。
而关于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审结期限方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当人民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审结期限自案件正式立案之日起计算,应在三个月之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形,可以酌情予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五天。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主要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对简单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采用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该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晰、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及争议程度较低的简单民事案件。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