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
诉前调解工作中,以下几点是应当引起关注和重视的关键因素:
首先,应尽快设立专门用于调解事务的调解基金,以确保该项工作得以顺利、高效地推进。
其次,建立公正且有效的调解道德评价体系,这将有助于提升公众对诉前调解的信任度并增加其实际效用。
再次,使诉前调解机构尽力规避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证据被销毁或者今后难以获取的风险。
最后,当
纠纷当事人存在
转移财产行为的迹象时,诉前调解机构应该及时通知另一方纠纷当事人,建议他们立即向法院提出诉前
财产保全申请,以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
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
诉讼权利,保
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制裁
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