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规程序,
当事人提起
民事诉讼所需支付的
诉讼费用通常是由原告方承担的。
然而,当由于被告的不当行为而给原告带来
财产损失时,部分原告可能会主张将诉讼费用转嫁给被告。为了实现这一诉求,原告可在诉状中进行陈述,并期待最终能够获得特定的
赔偿。当然,至于费用最终的归属权,则取决于法院的裁判结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提
起诉讼须满足以下几点基本条件:
首先,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相关实体;
其次,被告应明确且唯一;
再者,原告需提出具体的
诉讼请求以及完备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
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
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
(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