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解除
二手房合同时无需退还
居间费用,然而,若因中介公司自身缘故导致
房屋买卖合同被取消,买家或卖家有权提出退还相关服务费用之诉求。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机构务必履行其向委托方报告与其
签订合同所有事项的法律责任。倘若中介人员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关键信息或提供
虚假资料,进而损害了委托方的利益,那么他们不仅无权索取相应报酬,还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
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
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