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交申请的过程中,请您按照以下顺序准备所需的文件:
首先是由单位(企业)负责人亲自予以认证的有效
身份证明以及由指定人员提供的
授权委托书;
其次是填写完整并签署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第三部分则需要提供与聘用或预期聘用驾驶员相关的个人驾驶执照及职业技能资质证书的
复印件;
然后应出示关于所要投入运营的车辆的行驶证原件以及通过相关机构进行的车辆检查并得出的合格证明复印件;
此外,还需要提供一份详细的
承诺书,其中需明确承诺投入运营的车辆的具体数量、车型种类、技术性能指标以及预计投入使用的时间等关键信息;
最后,请务必提供一份详尽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以确保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除此之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我们还需要您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