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企业在发生诸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权转让等
股权变更信息后的20个工作日期限内,有义务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广大公众进行实时通报或公开披露。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认缴和
实缴的
出资额、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
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