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幸遭遇
医疗事故,您可首选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以寻求解决方案。对于此类
纠纷,
医疗机构所在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享有优先受理权。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医疗机构地处直辖市的话,那么其归属地区或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行使此项权力。在特定情况下,当患者不幸离世、涉及具有较高级别医疗事故的可能性、以及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况出现时,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于收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
当事人针对医疗事故争议提出处理申请的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事宜移交至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处理。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