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而选择撤回
诉讼时,理论上还是有可能再次发
起诉讼的。一旦当事人选择
撤诉,但其所涉及的争议并未得到彻底解决,那么他们仍然有权再次
提出诉讼。关于起诉的时间间隔,并无任何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因此在法院裁定允许撤诉之后,当事人便可立即再次发起诉讼。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针对
离婚案件撤诉之后,倘若无新的状况或理由出现,那么在六个月之内再次发起诉讼的话,法院将会拒绝予以受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当原告撤诉或者法院按照撤诉程序进行处理之后,若原告以相同的
诉讼请求再次发起诉讼,那么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同样地,对于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无新的情况和理由,在六个月之内再次发起诉讼的,法院也会拒绝予以受理。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