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民事诉讼案件时,
开庭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通常而言,普通的民事案件的
审理期限设定为三个月,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经院长批准后可适度延长。
然而,从受理案件到正式开庭,原则上都应控制在三个月内。若有疑问,您可以前往
立案庭进行询问,以确定是否由于您提供的
证据资料不够充分导致该案并未被立案。请注意,仅仅收到法院的收件通知并不意味着已经成功立案。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
民法院收到
起诉状或者口头
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
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