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且没有终止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共同选择用他们的
共有财产购买保单,而不论作为投保人还是
被保险人的身份,均由同一方的配偶担任。若在
离婚过程中,这个保险期限仍处于
有效期之内,但投保人却不愿意再继续履行其保险义务,此时,保险公司有责任将相应的
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部分全额返还至夫妻两人的
共同财产之中。换句话说,这笔钱应该根据
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分配;反之,如果在离婚阶段投保人决定选择继续执行保险合同,那么作为投保人的配偶也有权获得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一半。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