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
申请执行异议的时限是具有严格要求的。通常情况下,申请人需要在收到裁决通知书的15个自然日内提交
执行异议书。执行异议指的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于
执行标的物所提出的书面反对意见。根据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必须在接到书面异议后的十五天内进行审查。如果理由成立,法院将做出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的
强制执行;反之,如果理由不成立,法院则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若案外人或
当事人对裁定结果表示不满,并认为原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他们可以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申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