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关系中的一方试图转移属于夫妇双方共有的资产,无论这种行为发生在家事纷争最初期或是较晚时期,其结果都是无效的;而如果是私人资产的流向变动,无论何时进行皆具有
法律效力。当夫妻一方在这段婚姻关系中的行为涉及到擅自变换共有资产,在最终的
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此方将可能面临失去大部分或全部的共有资产份额的风险。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