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对案件进行
强制执行过程中,一般而言,必须在生效的判决文书确定的期限基础上再预留六个月的时间以便完成
执行流程。
然而,在此过程中的中止执行阶段所产生的期间,应予以相应扣除。若存在确实非常特殊且必要的情形需要延长执行期,只有经由本院院长亲自批准方可。为了确保被申请人的财产得到有效执行,法院可能采用多种手段,如调查、冻结以及强制划转被
申请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
同时,也有可能会采取查封、扣押、出售及变卖等方式来处置被申请执行人的资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
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
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