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重复起诉,法律界通常认定以下三种情况构成了此类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一种,后诉中的
诉讼主体(即原告方和被告方)与前诉完全一致;
其次,两诉所涉及的争议财产(即
诉讼标的物)必须完全吻合;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于是在后诉中提出的
诉讼请求与往前诉中对裁判结果提出的请求完全相似,或者说,后诉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否定了之前判罚的结果。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
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