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回归重审期内,可适用
刑事拘留办法。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原则性条款,若原审被告者(或原审
上诉人)当时并非被
拘押状态,并且确实存在具有必要性且合乎法律
法规规定之采取
强制措施之条件,那么人
民法院有权在裁定暂停执行原裁定之后,依法运用相应手段。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及人民法院决定再次审理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将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裁量;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议的案件进入再审环节后,若需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则应由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裁量。
另外,如有必要继续维持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
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就发还重审案件而言,公安机关有权进行刑事拘留,并在实际
拘留后三天内向检察院提交审批申请以请求
批准逮捕,该期限最长可延长至四天。通常情况下,检察院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
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