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这一特定情境下,若
当事人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其表现形式便是:肇事者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度自信,不仅未能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而且连基本应当引起重视并有能力采取措施预防的要求也未得到满足。最终,这种行为导致了某种程度上的损害结果的发生。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