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全遵循自由、公正、平等且允许意思自治的原则情境下所缔结的契约,倘若未抵触我国现行法律中的
强制性规定,便理应具备相应效力。即便是在配偶双方之间签署的巨作,同样具备效力并且应当得到
严格执行。在婚姻延续过程中所积累财富及
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由协商,对于协议双方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具有了不可抗拒的约制作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