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
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被视为一份有效的
证据材料。微信聊天记录被定义为一类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资料,它也是众多证据类型中的一员。
然而,用以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诉讼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需要符合“三性”原则,即具备客观性、关联性以及
合法性。具体而言,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明材料,首先必须具备独立于人为因素的客观真实性;
其次,它还需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紧密的相关联系;
最后,这份证据亦须具备合乎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因素。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