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侵权纠纷时,必须依据实地考察和分析具体情况来定夺争议。
首先,在涉及电动自行车这一
非机动车辆与
机动车辆之间的碰撞事故时,适用无过错原则;如果电动自行车并未出现过失行为,则应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如若存在
证据显明电动自行车对此负有过错,则需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度减免机动车辆一方的赔偿责任;反之,若机动车辆一方并无任何过错,也仅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其次,当涉及到电动摩托车这类机动车辆与其他机动车辆之间的碰撞事故时,则应适用过错原则,即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进行责任分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