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事诉讼中
发回重审案件的流程,具体而言,若原案件已进行过
一审,则应遵循一审的审判程序再度展开审理工作;而对于原本已经经历了
二审的案件,其审理过程将依据二审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审理期间,法庭必须重新组建合议庭,并
保证在六个月内完成案件的审结工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需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可延长六个月时间。
然而,当涉及到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时,发回重审的案件也适用这一规定。若被告方对此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不满,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此种情形下,需依法缴纳
上诉费用;倘若
逾期未能交费,便被视作自动放弃上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
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
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