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人
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后,需在六个月的限期内予以实施。若
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力,相应行动应于法律判决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在规定期限内展开;通常而言,一般的案件均应在
立案后的第四个月中之前完成执行工作。若是由于其他特殊状况导致原定执行日期无法如期实现,必须于事前经过审批备案程序进行核准与批准。假如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擅自转移、冻结财产资金行为时有发生,就应迅速对其采取
强制措施,并严惩不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
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
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
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