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若婚前购置房地产并在婚后仍独自承担
抵押贷款的情况下,这栋房产毋庸置疑是无法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的。换言之,倘若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一方已经购置了房产实体,并且其所有权已被正式注册登记于个人名义之下,尽管仍有未偿还的抵押贷款
债务需要补充,但自婚姻确立之日起,以任何一方的
个人财产(而非夫妻的共有资产)来支付或解决剩余的还款义务时,那么这栋房产理所当然地需要被认定为是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