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案外者对于实际执行标的持有确实充分的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停止对此部分的执行行为。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诉法》中,关于应否命令暂停其实施的法定条件中仅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况。在
民事执行的过程当中,各个利益关联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案外人)均拥有提出书面投诉或质疑的合法权益。当他们提出异议时,通常需要采取书面方式,如若确实存在文书撰写困难的情况,亦可选择口头陈述,其间由书记员予以详细记录,同时需阐明其针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自身权益和合理依据,并且必须提供相关法律
法规所要求的必要
证据作为支持。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
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
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