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判断。若案件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应于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结;对于可能被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三年之
刑罚的案件,可适当延长至一个半月内完成审判工作。而针对普通程序案件来说,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之内作出判决,最迟不应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