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和司法解释,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
立案标准如下:
1.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即涉案人员帮助
违法当事人进行支付结算金额累计已达20万元及以上;
2.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即具有此类行为特征并向违法当事人提供资金总计达到5万元及以上;
3.违法收益超过一万元的,即涉及
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参与违法活动,自身从其中获取的不当利益超过了1万元的标准;
4.参照相关法律规范,以下四点同样属于需要予以
立案审查并作出相应
处罚的情形:
(1)涉案人员为三名或以上的网络信息罪犯提供了协助的;
(2)涉事者曾在二年之内因非法使用网络信息资源、协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的危害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此后再有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之举的;
(3)被协助者的网络信息
犯罪行为已经给社会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
(4)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予以立案追究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
证据的除外:
(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
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